法規名稱:
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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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辦法第四十一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一)聘僱外國人名冊正本一份。
(二)雇主聲明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展延六個月後不以該工程引進外國人
      切結書正本(重大工程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且工程預定完工期限在
      六個月以上者需檢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