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落實大量解僱保護機制及入廠調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10
十、行政機關於邀集專業人員協助協商委員會、辦理查訪或入廠調處時,
    至遲應於辦理前一日,檢具個別案件之「協商(入廠調處)案件速報
    表」(如附表一)或「查訪速報表」(如附表二)報請本部備查。但
    有特殊或緊急情事者,得於協商、入廠調處或查訪後三日內為之。
    專業人員應由本部備置之名冊內指定;如名冊內無適當人選,行政機
    關得指定其他專業人員並於協商、查訪或入廠調處進行三日前,報請
    本部同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