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落實大量解僱保護機制及入廠調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13
十三、入廠調處之專業人員,應輔導雙方釐清疑義、整理爭點,盡力協助
      雙方凝聚共識並提供解決方案或建議,以期化解紛爭,行政機關或
      本部認有需要,得列席調處會議。
      前項專業人員應於會議後針對爭議標的、爭執關鍵原因及後續評估
      等事項親自撰寫調處紀錄,並於紀錄上簽章後,送交行政機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