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落實大量解僱保護機制及入廠調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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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指派專業人員協助:
(一)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
      ,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以下簡稱協商委員會)
      。
(二)依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派員查訪事業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