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落實大量解僱保護機制及入廠調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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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機關得於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後三十日內,將新臺幣(以下同)六
    萬元以下部分,專函送本部申請撥付全額。
    行政機關獲得補助超過六萬元之部分,應敘明執行情形,於當年度六
    月底前函送本部申請撥付剩餘金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