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規範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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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四點第七款所定文件及紀錄管制事項如下:
  (一)建立用於管制顧問服務有關之文件及紀錄的書面程序,內容應至
        少包括下列事項:
        1.文件發行前應確認其適切性。
        2.必要時,審查及更新,並重新核准文件。
        3.確保文件之變更及最新修訂狀況。
        4.確保文件具可閱讀性。
        5.確保外部原始文件已予識別,對該等文件發送予以管制。
        6.確保相關人員能適時取得所需,且為最新版本的文件。
        7.應防止失效文件被誤用,且失效文件為特定目的而保留時,應
          具適當處理程序。
        8.建立界定及管制達成與顧問服務有關紀錄的鑑別、儲存、保護
          、取用、保存期限及處理所需之管制程序或作法。
  (二)針對顧問服務範圍定期建立與更新可供參考的法規及實務(國際
        或國內)標準等實務清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