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規範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13
十三、第四點第九款所定抱怨及申訴處理事項如下:
  (一)建立受理相關單位抱怨與受委託單位申訴之途徑、方法及機制。
  (二)對於抱怨與申訴案件之處理進度、過程及結果,應留存紀錄,且
        至少保存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