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規範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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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第四點第十一款所定顧問服務年度業務報告事項如下:
  (一)應建置機制,針對顧問服務及業務執行狀況,製作年度業務報告
        書,並依本規則送本部備查,且至少保存十年。
  (二)前款業務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顧問機構組織概況。
        2.顧問服務之執行實績。
        3.事業單位之滿意度調查。
        4.顧問機構接受申訴及抱怨之處理情形。
        5.顧問人員之資格、能力及訓練等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