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規範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9
九、第四點第五款所定儀器設備資料及清單如下:
(一)明列依顧問服務範圍所備置儀器之清單。
(二)建立儀器設備管理程序,對儀器設備操作程序或說明書、表單及參
      考資料等進行文件管理;針對使用、校正及維護等下列相關文件及
      紀錄至少保存五年:
      1.對儀器設備,應建立合格使用人員清冊。
      2.對具有量測或測定功能之儀器設備,應訂定校正計畫,確保量測
        或測定功能準確性。
      3.對壞損之儀器設備,應建置採用隔離、明顯標籤或標記中止使用
        之處理程序。
(三)建立管理及作業程序,針對執行顧問服務業務使用之電腦、個人行
      動裝置或自動化設備,確保資料完整性及維護資料安全,使該等設
      備與裝置維持應有功能,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五年。
(四)建立管理及作業程序,針對經壞損之儀器設備在未經確認前所做之
      量測或測定結果,顧問機構應檢查其量測或測定所造成之影響。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