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本基金之監理事項,由相關業務監理(委員)會
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