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事業單位工作環境改善及促進勞工身心健康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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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部得不定期辦理補助計畫績效實地考評,並作為以後年度經費補
      助之參考。
      受補助單位有未依計畫執行、未依規定繳交成果報告書、績效不佳
      或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情事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說明及檢
      討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外,本部
      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