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事業單位工作環境改善及促進勞工身心健康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7
七、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委託辦理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協助審查;必要
    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共同審查。
    本署委託辦理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應將申請案件及審查結果彙送本部
    ,由本部函復地方政府補助額度。
    地方政府提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第五點公告受理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於文到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