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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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指定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指定,或定
      期停止其辦理全部或一部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業務:
  (一)經依第九點第二項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申請指定之文件虛偽不實。
  (三)指定期間內,不符第四點所定資格。
  (四)違反前點規定。
  (五)指定之特定檢查項目,經第三者認證機構通知暫時終止、減列、
        終止或撤銷認證資格。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