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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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指定為辦理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機構合法設立文件影本。
(三)檢驗儀器設備清單。
(四)檢驗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第三者認證機構之認證證明文件影本。
(六)其他本部規定之必要文件。
    本部為辦理前項申請之審查作業,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團體實地訪
    查。
    第一項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
    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