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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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指定辦理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檢驗機構),由
    本部公告之。
    指定辦理特定檢查項目之有效期間與認證有效期間相同。
    指定檢驗機構擬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前九十
    日,依前二點規定重新申請指定。
    指定有效期間屆滿,且未經本部重新指定者,指定檢驗機構不得再辦
    理特定檢查項目之檢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