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參與推動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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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助經費核銷:
  (一)補助經費應依本部訂頒之「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
        意事項」之經費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覈實辦理。
  (二)本部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宜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提送全案期末報告書(如附件十
        )及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表(如附件十一)。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依審計法相關規定,申請補助經費之憑證免附送審,惟應確實依
        會計法、審計法及檔案法等法令規定妥慎保管,以備查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