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因應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助計畫 (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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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單位應於本署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啟動應變處置之日,即協
    助在職之受災者參加職業訓練措施:
(一)在職之受災者得參加分署自辦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之各類在職訓練
      課程,免負擔訓練費用。
(二)其他有關訓練課程之報名、執行、查核、補助、處分等事項,適用
      本署自辦在職訓練原則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項下各計畫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