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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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成績及技能檢定:
(一)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訓練及輔導單位發給結訓證書,退伍離營
      後,得向訓練及輔導單位申請輔導就業,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
      得協助輔導就業。
(二)受訓學員訓練期滿,應參加相關技能檢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