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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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機關
        1.分組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者,由本部頒發團體獎座(牌)。
        2.分組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者,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並得給
          與適度獎勵金。
  (二)人員
        機關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者,由本部函請受評核機關依下列原
        則對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有功人員敘獎:
        1.機關評核結果名列特優者: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
          高三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
        2.機關評核結果名列優者: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高
          二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
        3.機關評核結果名列良等者: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
          高一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嘉獎二次。
      前項第一款經評核成績為前百分之二十之機關,依下列規定給與獎
      勵金,其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為限:
  (一)名列特優:五萬元。
  (二)名列優等:三萬元。
      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受評核機關得比照第一項第二款之
      敘獎額度,對所屬機關(構)或單位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有功人
      員酌予獎勵。
      第一項及第二項獎勵金於職安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