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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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為辦理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特設評核小組。
    評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
    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職安署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
    就具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之學者、專家或職安署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
    聘(派)兼之。
    評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並協助處理評核
    作業行政工作,由職安署派員兼任之。
    評核小組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