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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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核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評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會;會議
    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