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 11 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無就業需求或暫不適合就業之求職人,得
視需要轉介醫療、教育、福利等社會資源機關(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