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 13 條
就服機構對求職人提供之相關服務及內容,應作成紀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