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第 3 條
聘前講習之時數至少為一小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
二、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
三、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
四、外國人權益保障。
五、其他與外國人聘僱管理有關之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