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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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於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以勞動條三字第一○五○一三二一三四
    號令(下稱本令釋)核釋例假意旨,為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
    ,並使勞資雙方於依本令釋調整例假時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