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欠費與墊款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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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轉銷呆帳之欠費及墊款,應逐案詳列登記簿備查及註明追償情形;
      取得之執行或債權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隨時注意債務人財產狀況
      ,如發現有可供執行或清償之財產,應即移送行政執行或聲請強制
      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