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欠費與墊款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2
二、本要點所稱欠費,指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二十
    八條第二項規定,應按月繳納一定數額之本基金。
    本要點所稱墊款,指下列本局應追還之墊償款項:
(一)雇主依勞基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應償還之款項。
(二)勞工或其遺屬因本局撤銷或廢止原墊償核定後,所應返還之款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