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欠費與墊款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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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雇主之欠費依第三點規定催繳後,有下列情事之一,並取得證明者,
    本局應每年編製轉銷呆帳清冊,並經提請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勞動部核准後轉銷為呆帳:
(一)雇主之欠費經執行後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並取得執行(債權)憑證
      。
(二)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遭退案,且雇主經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已歇業、
      解散、撤銷、廢止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執行無實益。
(三)雇主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
(四)逾清償期五年,經催繳未能收回。
(五)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