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第 7 條
勞工提出受損認定申請後,受理單位應於收件後五日內將申請案件轉送本
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各分署收受前項申請案後,應於申請人所送文件齊備後三十日內完成初審
及資料蒐集,並陳報本部依第九條規定審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