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第 9 條
受損勞工之認定,由本部邀集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工所屬企業之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相關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專家學者等代表組成審查會審
議。
前項認定,應於二個月內作成決定,並核發勞工受損認定結果通知書。
勞工受損認定結果通知書之有效期間為二年;受損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時,
即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