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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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檢查員應依勞動檢查法、勞動基準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
    相關法規,執行勞動檢查職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