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檢查及指導執行計畫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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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由:「讓人人享有安全健康、尊嚴勞動的工作環境」及「持續降低
    職業災害率,保障勞工基本人權」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
    職安署)願景及目標之一,其中重要工作之一即在於防止職業災害之
    發生,而工作者安全與健康之保障,端賴雇主是否重視及落實法令規
    定,根據統計,近 3  年同一廠場或營造工程屢次發生工作場所重大
    職業災害案,在 2  件以上者即有十餘家事業單位,經分析,該等廠
    場或工地均屬高危險性、複雜性之特殊工作環境,且其事業單位均有
    一再重複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不良紀錄,顯見長期漠視職場
    職業安全衛生。基此,職安署本於「尊嚴勞動、生命無價」的工作價
    值,及為展現貫徹勞動檢查執法公權力之決心,特規劃實施本執行計
    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