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檢查及指導執行計畫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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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管考機制:
一、勞動檢查機構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轄區達列管標準之事業單位、廠場
    或營造工程及檢查處理情形函報職安署;對於因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而
    達(或提升)列管標準者,應於當月列管名單中增列或提升列管等級
    ,並依規定列管。
二、職安署將不定期派員查核本計畫之辦理情形,並列入年度績效考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