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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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動檢查機構對依國外標準已取得相關製造許可者,擬依該標準辦理
    型式檢查時,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採用之標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二)得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三)對取得國外相關製造許可者,得免除前二條所定全部或部分之審查
      。
(四)前開取得之相關製造許可,若逾有效期限或因故遭停止時,該所核
      發之型式檢查合格應予以廢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