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審查勞動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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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團法人之設立,應依捐助章程規定,設置董事,由董事依民法第五
    十九條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向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登記。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