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審查勞動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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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予
    許可,已許可者,依民法第三十四條或行政程序法規定撤銷或廢止之
    :
(一)設立目的非關勞動事務或不合公益。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合。
(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
    本部為前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該處分相對
    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