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新成立工會辦理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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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者,受補助工會應以專函檢具領據(附件四)
      送交本部核撥經費。
      前項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銀行帳戶戶名、
      帳號(含銀行代號),由受補助工會理事長、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
      等三人用印,並加蓋單位圖記。但受補助工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
      納人員者,得由受補助工會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用印。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