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新成立工會辦理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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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工會對各類報酬,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經費,按受補助工會教育訓練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
      銷,最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在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工會,免
      解繳本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