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新成立工會辦理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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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所定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方式:以研討會或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二)辦理期間: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竣。
(三)參訓人數:每場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以三十人以上為原則。
(四)課程時數:半日教育訓練,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一日教育訓
      練,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
(五)課程內容:應包含工會組織發展、工會財務處理制度、會議規範及
      實務、勞工參與機制與團體協商、勞資爭議處理、不當勞動行為裁
      決機制、勞動三法與其他經本部核可之相關法規及實務課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