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新成立工會辦理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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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前二點規定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應包含下列事項: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時數
        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
      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
      金額。
(三)工會團體登記證書影本。
    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申請本要點之
    補助者,除前項所定應備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工會會員名冊,且標明受僱於事業單位並實際從事工作之會員。
(二)工會章程。
(三)會員具受僱身分情形一覽表(附件三)。
(四)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之文件。
    前二項所定文件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