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輔導勞工籌組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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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原核定之教育訓練計畫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內容者,受
      補助對象應於原核定辦理日十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報經本部
      核定後,始得變更,且以二次為限。但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
      事由,致須臨時變更原核定教育訓練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
      ,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原核定計畫辦理日期變更後,不得逾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