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輔導勞工籌組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7
七、依前二點規定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應包含下列事項: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時數
        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
      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
      金額。
(三)工會團體或人民團體登記證書影本;人民團體並應檢附章程。
(四)申請補助實務應用輔導,應附輔導對象依工會法第十一條規定連署
      發起組織工會之連署書或籌備會會議紀錄(含該次會議出席簽到表
      )。
    前項所定文件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