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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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除召集人
      、副召集人分別由本部部長及次長兼任外,其餘委員均由本部遴選
      之。
(二)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兼任,並為當然
      委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