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敘獎作業原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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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對象
(一)績優單位:辦理立法院當會期答復立法委員書面質詢關係文書之依
      限完成率(依限完成率:依限完成數/當會期案件總數。完成期限
      ,以綜合規劃組書面通知時間為計算基準)之績優前二單位,各提
      報 2  名敘獎建議案;績優單位提報之敘獎建議案,應以實際辦理
      本項業務績優者為優先。
(二)管制考核單位:綜合規劃組為本部分辦行政院交辦之立法委員書面
      質詢關係文書之本署總窗口,負責案件之分辦、催辦及彙辦作業。
      敘獎建議案以 1  名為限。
(三)為符合比例原則,立法院當會期各單位辦理案件數未達 5  件以上
      者,原則不列入建議敘獎單位;惟基於單一案件質詢題,可能涉有
      多項議題須回應,爰若有特殊情形,得簽奉核可後列入績優建議單
      位及本署年終績效評核之辦理立法院案件加分項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