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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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核定補助者,應於收受本部補助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核定補助之
      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修正
      及調整,並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全年度經費分配及工作
      進度表函報本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