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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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補助經費之核撥,以上、下半年各撥付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但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而有一次撥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單位依前點規定函報本部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經費請撥作
      業:
  (一)第一期款:檢送納入預算證明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地方配合款編
        列證明)、經費請撥表(如附件五)及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
        核通過後,撥付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款:檢送期中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六)、執行經費明細表
        (如附件七,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經費請撥表及第二期款
        收據,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
        之五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