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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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補助經費之核銷,應依附件一規定覈實辦理。
      本計畫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檔案法等法令規定,妥慎保
      管原始憑證,以供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