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15
十五、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指定專人擔任受補助單位聯繫及協調窗口,
      負責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人力及本計畫補助經費運用情形之監督及管
      理。
      本部交查、平時督導需要或地方主管機關請求本部協助案件,本部
      得派員會同實施檢查。
      本部得按季召開業務聯繫及績效檢討會報,以快速回應受補助單位
      之法令疑義及意見,並確保執行成效。
      本部每年得不定期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業務研習會,以增進檢查
      人員專業知能,溝通檢查經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