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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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受補助單位有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
      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情事者,本部得通知受
      補助單位說明及檢討改善,並作為以後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本部得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訪視,作為本部考核評鑑之參考。督導
      訪視發現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補助經費不符指定用途者,本部得通
      知受補助單位說明及檢討改善。
      經依前二項規定限期檢討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應繳回部分或全
      部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