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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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部依前點所辦理之考評,以每二年度之平均成績,作為下列調整
      受補助單位自籌經費比率依據:
  (一)平均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得調降自籌經費比率一級。
  (二)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自籌經費比率不予調整。
        但受補助單位前次未調降自籌經費比率且平均成績亦達八十分以
        上未達九十分者,得調降自籌經費比率一級。
  (三)平均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自籌經費比率不予調整。
  (四)平均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本部通知後三十日內,
        研提相關說明及改善計畫,送本部審議;經重新審查評定後,仍
        未達七十分者,自籌經費比率提高一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